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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

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

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,主要包含以下几点:

1. 实施依据 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,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。

2. 适用范围 :

该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、成套设备或其他商品购买、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经营场所出租等地方中的招标投标活动。

3. 禁止的串通行为 :

投标者之间不得相互约定,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。

投标者之间不得相互约定,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。

投标者之间不得先进行内部竞价,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。

投标者之间不得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。

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,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

例如,招标者不得泄露标底、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或更改报价、预先内定中标者等行为。

4. 法律后果 :

违反上述规定的,其中标无效。

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保护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方的合法权益,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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